2013.05.12 更新

謝謝多位網友替姨母在youtube上提醒對方,
這件事情已經圓滿解決,
非常感謝大家一直這麼支持我。

 

經網友告知,
網路上有網友疑似私自拿姨母翻譯的歌詞去做字幕,並且沒有附上來源,
雖然很感激有網友選用了姨母的翻譯版本,
但是仍然得強調,
請大家尊重姨母花腦袋、花時間整理的歌詞,
在製作中字mv的時候,請務必註明來源,
謝謝大家的合作。

 

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:「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。」
第六條又規定:「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」

也就是說,
經由翻譯後的作品(即部落格上的中譯歌詞),是屬於衍生著作,同樣享有著作權之保護。

 

依第六十四條規定,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五條、第五十七條、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,應明示其出處。合理使用應註明出處,一方面是尊重「著作人格權」,讓讀者知悉其來源,以供進一步查考,另方面也是要區隔利用人之「引用他人著作部分」與「自行創作部分」,讓讀者得以評估利用人著作之價值。

也就是說,
在使用他人的著作(即引用部落格上之中譯歌詞)時,應註明出處(來自翻滾吧姨母部落格)。

 

著作權法之中,有特別規定「姓名表示權」,也就是必須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(例如重新製作中字mv)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,依著作人先前表示其本名、別名或不具名之方式,標示著作人姓名,而除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外,利用著作之人,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,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。

對於侵害「姓名表示權」之行為,應依第九十三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也就是說,
在重製mv時,必須標示著作人姓名(姨母),並且,製作mv者,可以加冠本人之姓名,
以及,如果並未告知,或是未依規定載明出處者,是會違反著作權法,並且可以被處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罰金。
 

 

我實在不喜歡引用法條,
也知道真的要把這些事情搞大,並且到最後要成立刑責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,
把法條放在文中,也許也只有一咪咪嚇阻的作用,
只是,還是請大家將心比心,
不論是怎樣的作品,都是他人嘔心瀝血之作,
請大家尊重他人的著作權,以後才會有更多更好的作品可以閱讀、觀看。

謝謝各位一直以來的支持與配合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hiungy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